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明确岱海镇、麦胡图镇、曹碾满族乡暂不实施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具体信息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凉城县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优化新能源资源配置,保障项目投资主体与农户的合法权益,凉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实施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乌发改新能字〔2025〕55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凉城县实际,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内容
适用范围:公告适用于在凉城县行政区域内,非自然人主体利用居民住宅、庭院等合法场地投资建设,接入电压等级≤10kV、总装机容量≤6MW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暂不实施区域:根据凉城县可开发资源容量科学测算,岱海镇、麦胡图镇、曹碾满族乡暂不实施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余乡镇均可开展项目开发。
开发模式:为统筹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运营维护高效、便利、节约,全县项目开发原则上按照“一镇(乡)一企”的模式组织实施。
上网模式:项目上网模式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涵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等方式。
三、备案要求
备案主体:遵循“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负责备案申报工作,严禁以自然人名义备案非自然人项目,不得违规转嫁备案责任。
备案流程:投资主体需按规定准备齐全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并取得户主书面同意书,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合同与协议:投资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农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农户住宅或信息变相贷款,不得向农户转嫁金融风险,一经发现,取消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按相关规定处置并纳入失信名单。
四、监管措施
申报材料清单:投资主体申请项目备案时,需向主管部门提交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建设场地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租赁协议、接入电网系统及项目建设方案等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合规性要求:项目备案、建设、运营全过程须真实合规,严禁虚假备案、违规建设、圈占能源资源等行为。违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备案、责令停止运营并拆除项目设施,相关责任由投资主体全额承担,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要求:项目投资主体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运维全流程的安全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达到安全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备案,强制停止运营、拆除设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严禁擅自变更: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