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规范并网主体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至10月29日。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和相关宣贯会议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对《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政策目标:
进一步规范江苏电力并网主体管理,协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市场有序运营。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
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不得并网运行。
调度指令执行:
并网主体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当日起,出现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每次考核10万元。
可调节资源范围:
细则所指的可调节资源为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主体,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
条件成熟后,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以及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电力辅助服务分类与补偿:
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
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
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包括AGC、有偿调峰(不包括电能量市场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转动惯量、爬坡、黑启动等,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
储能电站特殊要求:
储能电站应具备孤岛检测和断开电网连接的能力、具备AVC自动电压调节、具备无功调节等能力。
储能电站的一次调频列入基本电力辅助服务,无需补偿。
三、征求意见的时间与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征求意见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传真至指定号码(但需注意核实号码真实性,避免被骗)。
或将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njbscc@126.com)。